申請人李某某。
被申請人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有關蘇州某某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的投訴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的行為違法,向本機關郵寄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通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本機關收到申請人的補正材料后,于2023年4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其手機號碼XXXXXXXXXXX于2023年2月19日收到號碼XXXXXXXX推送的商業(yè)短信,經百度查詢得知該短信內容提供者為某某公司。2月22日,其通過掛號信向江蘇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郵寄有關某某公司的投訴舉報材料,經查詢于2月27日簽收,于2月28日轉送至被申請人處。截至3月28日,其未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決定。
申請人的主要意見: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行為,不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對其投訴事項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內將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數據確認函、簽收記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等。
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并提供相關材料,主要答復意見:
針對申請人的投訴,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受理,并依法告知。本案中,申請人向江蘇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郵寄投訴舉報材料,2023年2月28日分流至被申請人處,并錄入全國12315平臺,登記編號XXXXXXXX,被投訴舉報人為某某公司。在來信附件中,稱其本人使用的手機號XXXXXXXXXXX于2月19日收到號碼XXXXXXXX發(fā)送的商業(yè)短信。經百度查詢得知該短信內容提供者系某某公司,要求行政機關處置某某公司法律責任等。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3月7日,被申請人決定受理申請人投訴,并于當日將受理決定通過短信發(fā)送至申請人手機,作出決定及告知時間均在法定期限內。綜上,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和依據:投訴單、投訴舉報書、短信截圖、付郵憑證、簽收記錄、投訴受理決定書、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協(xié)同辦公平臺短信告知截圖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稱,2023年2月19日,其手機號XXXXXXXXXXX收到號碼XXXXXXXX發(fā)送的商業(yè)短信,經百度查詢得知該短信內容提供者為某某公司。2月22日,申請人向江蘇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寄送投訴舉報書,要求對某某公司予以處置。2月28日,上述投訴舉報移送至被申請人處理。
針對涉案投訴,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7日依法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因無法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申請人于4月6日決定終止調解并于4月10日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于2023年4月2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本機關于4月20日收到申請人的補正材料。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分別提供的數據確認函、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投訴單、投訴舉報書、短信截圖、付郵憑證、簽收記錄、投訴受理決定書、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協(xié)同辦公平臺短信告知截圖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中,申請人提起涉案行政復議申請時,被申請人已經受理投訴,并將受理決定告知申請人。因無法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并依法告知申請人。因此,本機關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李某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6月15日
本案援引的主要依據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fā)現(xiàn)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